中國時報 2008.01.08 
有機米抽驗 一成有農藥殘留
沈揮勝、徐誌謙、唐嘉邦/連線報導

     農糧署去年十一月針對各有機米產銷班市售產品進行抽驗,取樣四十四件樣品,發現五件含有「亞賜圃」農藥殘留,該署已通知各受檢出之產銷班將產品回收,並由驗證單位查明原因、回收數量,並一併回收未使用之有機米標章貼紙。

     不過,被點名的台東縣關山和鹿野農會都表示莫名所以,花蓮縣政府農業局長杜麗華甚至懷疑農委會別有用心。

     杜麗華認為,去年(銀川米)與今年兩次檢驗公布都選在一月分西部米上市時間,農糧署根本在打壓東部農民。且農委會是輔導有機米主管機關,若有機米生產過程有問題,為何事前農委會不說,等有機米上市才公布農藥殘留,導致花東農民嚴重損失。

     在花蓮玉里從事有機農業十三年的東豐有機米產銷班長曾國旗表示,檢測出的問題米全面回收、下架,他要鄰近稻農提供用藥紀錄,沒發現有使用被驗出的農藥種類。他強調,二期稻作有機米已全部通過檢驗,若消費者要退換貨,請就近向米商辦理或撥(○三)八八八○一八一洽詢。

     台東縣關山農會推廣股長林煥發出示農委會檢驗報告表示,檢測結果未查出有任何問題,他很難理解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鹿野有機米產銷班長涂進榮對鹿野有機米被抽驗有農藥殘留,也相當不解。這次驗出的農藥是「亞賜圃」,與鹿野農會補助使用的「益友」不同,懷疑是碾米廠加工時,留下良質米摻雜。

     農糧署表示,抽驗目的在掌握市場銷售有機米符合規範,每兩個月實施一次,經第一時間回收,目前市面已無該批產品。農糧署也認為部分加工廠未區別有機米與一般米加工設備,導致有機產品遭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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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回應議員同仁聲明

97年花蓮縣總預算案經花蓮縣議會未經表決,逕行不予審議乙事件發展迄今,本府仍本「府會共同協商、共同促進地方發展」之立場,持續期待議會能儘速審議。除持續加強各層面、管道之溝通外,亦本諸謹慎對外發言之立場,希無礙協商運作及避免進一步誤解,茲因有議員同仁指陳部份意見,未盡符法令規定,本府基於職權,針對其內容特為下列妥適說明:

一、     以行政院及立法院對立之隱喻,預設本府係挾弱勢縣民社會福利權益以為威脅縣議會之肉票籌碼、反向操作向縣議會施壓等語,均非事實,本府特予嚴正駁斥。總預算案未能審議通過,行政機關職司縣務推動及執行預算任務,豈能不置一辭,任由政事荒廢,若未能說明正確闡明法令及實務之困境,將反而造成誤解,無助問題之改善。

二、     其次針對主計法規適用及解釋之相關問題,實則本府於縣議會不予審議後,已儘速函請主計處釋示,然尚未獲答覆。其既屬中央法律命令,即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有權解釋,地方民意機關、行政機關乃至於個人,雖得表示意見,但均屬無權解釋,本府負依法行政責任,尚盼各界鑒察。

三、     本府對相關主計法規適用,亦本職權作成下述意見:

(一)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六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設立之特種基金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設立,本縣產業回饋基金、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均為97年新設立基金,因97年總預算未依限審議完成,致該等基金形同未設立。

(二)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僅規定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未依限完成時,其預算執行之相關規定,惟未對附屬單位預算如未依限完成時,其預算如何執行之相關規定。且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並無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後面但書之規定。

(三)    預算法第九十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因此附屬單位預算適用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新增計畫及新興資本支出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故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與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有法條競合之情形。上揭基金是否為新增計畫,是否可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先! 行辦理,本府已函請主計處釋示尚未獲答覆。

(四)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科目名稱當年度有變更,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不認定為新增計畫,然上揭基金係預算編列方式由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改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僅認定為「預算科目變更」似值斟酌。

本府認為,民意機關本於權責,審議行政機關之預算,自亦為其應盡之義務。若僅因單一事件擱置所有總預算之審議,是否允當自有更多審酌之空間。針對所指「倉卒核發和平火力增設機組同意函」乙節,本府已多次公開說明與事實不符,並此誠懇呼籲前述各節得以釐清相關法令解讀之疑義,至盼花蓮縣議會能以縣政及縣民為念,儘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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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特地整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有關競選活動規範、投開票所秩序規範及選舉票及公投票規範等相關重要規定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即將於本周六(1/12)舉行,為了讓候選人及民眾充分瞭解選罷法相關法令重要規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特地整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有關競選活動規範、投開票所秩序規範及選舉票及公投票規範等相關重要規定,籲請候選人及民眾務必確實遵守,以維護選舉秩序,同時避免違規被處罰。

一、競選活動規範部分重要規定包括下列三項:

(一)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不需經制止,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不需經制止,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違反者,不需經制止,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投開票所秩序規範部分重要規定則有四點:

(一)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將被令予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持之選舉票並將予以收回。

(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票所或開票所,不服制止,將被令予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持之選舉票並將予以收回。

(四)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內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將被令予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持之選舉票並將予以收回。

三、選舉票及公投票規範重要規定亦有五點:

(一)將選舉票或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將領得之選舉票或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五)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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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今(7)日上午召開選監檢警聯繫會報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即將於本周六舉行,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今(7)日上午召開選監檢警聯繫會報,會中就選票及公投票印製、點領、保管及運送等流程、全國電腦計票模擬測試及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發送等議題進行工作報告及討論,同時請求相關單位密切配合,以利選務工作順利進行< /o:p>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今(7)日上午10時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二樓會議室舉行,由主任委員黃吉彬親自主持,出席者包括花蓮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花蓮縣警察局長耿繼文、總幹事陳政宏、縣警察局隊長、課長及各組組長都到場參與討論。

黃吉彬指出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本縣選舉票已於昨(6)日開始於橋榮彩印社印製,預定1月9日印製完成,1月10日於縣立中正體育館點交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保管,1月11日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交由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會同點領後交回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保管,於1月12日投票日清晨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領由警衛護送至投開票所或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分送各投開票所交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

黃吉彬說1月2日之第1次全國電腦計票模擬測試,各鄉鎮市配合良好,今(7)天第2次測試將加強異常狀況演練,1月11日尚有第3次全國模擬總測試,希望投票日前所有電腦作業人員都能熟悉計票作業,圓滿達成任務。

黃吉彬也提醒民眾本次選舉選舉公報與投票通知單已交由各鄉鎮市公所陸續發送中,依規定最晚應於1月9日前送達各家戶,花蓮縣選委會提醒民眾如於1月9日後仍未收到,請立即洽詢各鄉鎮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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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吉彬前往僑榮彩印社關心選票印製情形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本縣選舉票於昨(6)日起一連4天在僑榮彩印社印製,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吉彬關心選票印製情形,今(7)日上午主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後,特地在總幹事陳政宏、縣警察局長耿繼文等人陪同下前往僑榮彩印社視察,除了慰勉工作人員的辛勞外,還親自瞭解選票印製相關流程,黃吉彬對於選票印製情形及場地安全維護相當滿意,但仍要求工作人員要堅守各自崗位,依規定將選票印製完成。

陳政宏指出本次選舉花蓮縣需印製的選票多達6種,總票數約105萬張,從昨(6)日早上就開始印製,預計在1月9日前完成本縣全部選票印製作業,這段期間內縣選委會同仁、縣警局員警及消防隊員都將輪班24小時在現場執勤,維護印製選票安全,印製選票的廠商還從台北派專業技師到場隨時待命,現場更有監視器全天錄影,萬全的準備,都是希望能維持選票的安全及品質,同時讓印製作業更為順暢。

陳政宏也相當感謝警察單位的協助,從選票的印製、點領、保管及運送等流程,及投票當天投開票所秩序的維護都要藉由警察同仁的參與協助,才能順利的達成任務,這幾年來花蓮縣選舉業務皆能圓滿完成,花蓮縣警察局的協助,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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