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號:96112801 第1次公告
二、案件名稱:花蓮多功能漁港漁業場館
三、主辦機關:花蓮縣政府
四、主辦機關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五、被授權機關:花蓮縣政府農業局
六、被授權機關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七、被授權依據:96花府農漁字第096AG00011740號
八、案件分類:農業設施
九、民間參與方式:OT
十、截止送件日期:97年2月4日 17點0分
十一、重大公共建設:否
十二、計畫許可年限:7年
十三、附屬事業土地
十四、使用年限:7年
十五、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 (郵購者以郵戳為憑),至花蓮縣政府農業
局漁業課親領或郵購,郵購者請附足回信郵資150元及回郵信封。
十六、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500元(以現金 、郵政匯票、支票繳交)。
十七、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親送花蓮縣政府總收發室或掛號花蓮 縣政府總收發室。
十八、申請保證金(新台幣):500,000
十九、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案基地位於! 花蓮二十、市東區花蓮漁港內,外圍為零售傳統魚市 ,為了促進地方產業整合觀
光資源,冀以傳統漁業成功轉型為休閒漁業,因此興起花蓮多功能漁港 漁業場館委託民間參與
經營招商案;多功能漁港漁業場館委託方式以促參招商辦理 ,不但撙節政府預算,並藉由引進
民間營運模式,加強本場館未來營運績效,更進而帶動地方的休閒漁港 觀光與休憩,而提供當
地就業機會以及地方漁業的發展,並形成當地之特色 ,以致吸引民眾並提供休閒娛樂的好去
處,促使傳統漁業成功轉型為休閒觀光漁業。
二十、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詳如申請須知1.5主辦機關承諾及協助事項。
二十一、申請人資格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申請人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本國公司、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 人或依我國公司法經
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餘詳申請須知2.2申請作業規定。投資計畫書一次提送12
套,一律以A4直式,由左而右以中文橫寫為原則。內容應包括 :計畫緣起及目標、營運規劃
及構想、財務計畫、回饋計畫、移轉及返還計畫、公司組織團隊與營運 實績。餘詳申請須知
2.5投資經營計畫書規定。
二十二、評決方式,評選項目,評選時程及甄審標準摘要 (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第一階� q為資格審查階段,由主辦機關選出合格申請人。第二階段為綜合評審 階段,由甄審
會選出最優申請人。餘詳申請須知附件十一甄審實施規定。
二十三、其它
有關本案整體商業基地平面圖及場館各樓層平面圖,請向花蓮縣漁業課 索取。
二十四、聯絡人姓名:洪武雄
二十五、聯絡人電話:8230243
二十六、聯絡人傳真:8233682
二十七、聯絡人電子郵件:hung@hl.gov.tw
二十八、附加檔案: 招商文件合併檔.doc
二十九、新增日期: 96年12月14日
三十、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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